电影的制作方法(6篇)

时间:2024-06-22 来源:

电影的制作方法篇1

电影审查制度实施的必要性我国设立电影审查制度的宪法意义

既然电影是公民传递思想、表达意见的物质载体,而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并加以甄别,是否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之嫌呢?我国设立电影审查制度有无必要呢?正如美国联邦法院大法官霍尔姆斯指出:“自由从来不是绝对的,像其他权利一样,关于言论出版自由的权利是有限制的,就是说,它的自由行使意味着一个有组织的社会的存在,一种公共秩序的存在,没有这种秩序,自由就会被滥用,或者丧失殆尽。”[4]因此,政府必须对表达实施限制。电影的制作和发行作为公民行使表达自由的具体体现,同样也不能是随意的,电影所表达的内容必须要受到一定的限制。但限制的范围是什么呢?这就涉及表达自由的界限问题。根据传统宪法理论,表达自由的界限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公民行使表达自由时不得损害社会和国家的公共利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损害一般包括对社会道德的腐蚀、对社会所公认的道德标准信仰构成挑战或对宗教信仰的诽谤、诬蔑。而国家利益对表达自由的限制,一般要求表达自由不得泄露国家机密,煽动政变或叛变,教唆犯罪等。二是不得损害公民个人和法人利益的界限。表达自由的行使必须充分尊重他人的私生活领域的独立性、自主性;不能够未经他人同意披露他人隐私,不能侵犯他人的着作权等知识产权;更不得侮辱、诽谤、诬蔑他人以损害他人的利益。因此电影作为表达自由的体现,出于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个人利益的考虑,必须由政府机构对其内容进行审查。具体到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我国对电影内容的审查集中规定在《电影管理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之中,其中规定的电影片禁止载有的内容和应删剪修改的内容总共有十九项。对这十九项规定进行分类,我们可以看到,绝大部分禁止和应删剪修改的内容都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只有一项涉及公民个人的利益,即禁止电影载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内容。这也和电影的本身的特性有关。因为电影一旦公开上映,面对的是成千上万的观众。而且现代电影将编剧、导演和演员所要表达的主题和情感用视觉形象和听觉效果展现出来,能够直接地对观众的感官产生强烈冲击,进而对人的精神和思想产生强有力的影响,这与针对小范围人群或是个人的用语言和文字所进行的表达是截然不同的。例如对一个男孩来说,是否具男子气概是个令人困扰的问题,他会记得约翰?韦思和蒙哥马利?克利夫、梅尔?吉布森和克拉克?盖博,或是艾迪?墨菲和西德尼?波埃特的形象,当他要选取“正确”的男性行为时,毫无疑义地会参照这些形象。[5]因此,电影不仅仅具有娱乐大众的功能,更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甚至一定程度上影响人们的价值观。所以,电影的内容涉及社会公认的道德标准或者国家的法律法规等,即关乎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在采取表达方式时应该谨慎。随着中国近年来经济的飞速发展,对外开放的进一步深入,人们接触到了更多的新鲜事物,新的社会问题和社会矛盾也不断凸显,如何在社会转型时期弘扬健康向上的社会主义道德观和价值观是一个重大课题。中国的电影审查制正是将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作为制度基础,在充分保障制片人和发行商的创作和发行自由的同时,对影片的内容予以一定的限制。限制是手段,而不是目的。电影审查的最终目的是为了保障社会公益和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以实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因此,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存在有其重要的宪法意义。

对我国电影审查制度之检视

(一)我国现行的电影审查制度

我国的电影审查制度确立于1953年,即由电影局、文化部、以及相关部门对剧本、影片进行的常规性审查。但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由于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电影没有商品化,因此完全丧失了娱乐大众的功能,成为意识形态的工具,这时的电影审查也只是政治审查。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关于电影审查的法律法规,对审查机构、审查标准也不断地进行修改、完善。目前,我国的电影审查所依据的法律文件主要有两个,即《电影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电影剧本(梗概)备案、电影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两个法律文件都列专章对电影审查予以了规定(《条例》第三章,《规定》第三章)。其中,对电影的审查审查机构、审查标准和审查程序等作了详细的规定。其中,审查标准这是电影审查制的核心,分为电影禁止载有的内容和应删减修改的情形。《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十项电影禁止载有的内容。《规定》第十三条再次强调了《条例》第二十五条的禁止性规定,同时在第十四条中明确列出了九项应删减修改的情形。

(二)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缺陷

1.相关立法的层级太低。从两个法律文件的制定机关来看,《条例》属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规定》属于国务院直属机构国家广电总局制定的部门规章。而且纵观以往的有关电影审查的法律文件,也都是由国务院和国家广电总局制定。而电影所具有的基本权利属性,使对电影的制作和发行的限制和禁止必须由法律来规定,即必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有关电影审查的法律。根据法律保留原则,对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只能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制定法律的形式来进行。我国《立法法》第八条也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电影的制作和发行自由作为表达自由的一部分,是公民行使其基本权利的表现,必须要充分保障,对其的限制和禁止必须慎之又慎,因此要由效力等级更高、制定程序更复杂的法律来规定。

2.法规规定的缺陷。根据前文所述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基本原则,笔者认为现有法规的规定存在下列问题。

(1)限制性规定太宽泛。《条例》和《规定》中对电影审查标准的规定缺乏准确性。很多限制性规定都是原则性的,导致限制的范围太大,太宽泛。例如《规定》第十二条:“国家提倡创作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有利于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优秀电影。大力发展先进文化,支持健康有益文化,努力改造落后文化,坚决抵制腐朽文化。”这一规定太过原则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统一”如何判断?是否只要影片缺少其中“一性”就会被“枪毙”?而对文化的定义更是一个难题。先进文化和腐朽落后文化如何界定?又例如《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十款和《规定》第十三条第十款规定,电影禁止载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这个“其他内容”显然范围过大,无法把握。将如此原则的规定作为审片的标准,使得影片“违禁”的可能性无限放大,直接导致许多优秀影片无法通过审查。如在78届奥斯卡奖评比中获得三项大奖的《断背山》因为同性恋题材而无法在内地公映,而同性恋作为一种文化现象早已被世界各国所承认。

(2)立法规定太模糊。《条例》和《规定》中对电影审查标准的规定不明确。两个法律文件中对应禁止载明和删剪修改的内容作了十九项规定,但每一项规定在文字表述上都缺乏细化,使得审查机构在审查时随意性太大。比如有涉及淫秽色情的内容必须删剪修改,而何为淫秽色情?判断标准是什么?法条并没有给出详细的解释。这样就会给审查机构很大的裁量空间,导致某些影片有明显的色情暴力镜头而没有被禁。如《无极》《满城尽带黄金甲》《夜宴》都有许多强烈暴力场面、性爱描写和裸露镜头,却没有被删剪。而有些影片因为有一两个所谓的色情镜头而被删剪或禁止上映。正如全国政协委员、着名导演冯小刚质疑中国的电影审查制度时说:“纽扣解到第几粒才算是色情?正因为缺乏法律的界定,所以导演们才会不断地尝试,稍有不慎就会触电中招。”

(3)限制手段的单一性。审查机构依据审查标准对电影审查之后即作出删减修改的决定,制片方没有选择余地,只能对影片作出删剪。这样的后果是影片的艺术性可能因为删剪而大打折扣,而观众也因为影片的删剪无法全面的了解影片所要出传达的信息。删剪固然是出于维护公共利益以及保护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需要,但观众是一个多层次年龄结构的人群,观众群中的成年观众对影片情节有自己的判断力和承受力。因此,单纯的删剪对电影工作者意愿的合法表达造成极大影响,也使观众观影受到影响。

(4)缺乏审查之后的救济。《条例》和《规定》都没有对制片商如果不服审查结果如何救济作出规定。无救济即无权利。在法律授予当事人的权利遭到侵害时,行政机构或法院假如不能提供及时而有效的救济,则这种权利对当事人毫无意义。由于电影审查实质上是行政行为,因此,当制片商作为行政相对人对审查结果不服的,应当有权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或向上级行政机关提起行政复议,而现有法规对这一问题没有规定。

完善我国电影审查制度的建议

(一)重新确立我国电影审查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不可否认,对电影设限是必须的,但如何实施限制,自由和限制的临界点在哪里是个值得讨论的问题。针对电影这一特殊的表达自由,笔者认为我国电影审查的原则应包括以下几项。

1.绝对禁止原则。即电影中的某些内容严格限制,绝对禁止。正如布伦南大法官在“罗斯诉美国”一案中,主张只有具有社会价值的作品才应受宪法的绝对保护。具体到电影,如果载有诽谤的、煽动即刻具体的武力暴动的、侵犯他人隐私的等,必须绝对禁止。

2.禁止法律模糊原则。这一原则也可以被称作明确性原则。它要求法律必须具有足够的清晰度,即法律必须明确地规定公民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使其避免受到法律的制裁。涉及表达自由的法律,被要求符合更为严格的标准。此类法律绝不能给予执法者过多的自由裁量权,使他们得以排斥持有他们厌恶的观点的人。此类法律绝不能语义模糊,使人们因恐惧犯法而不敢运用受保护的自由权。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温特斯诉纽约州案”(1948电影审查制度实施的必要性电影审查制度实施的必要性:视觉文化研究全球化时代中国电影的文化分析周星驰的无厘头电影风格

电影审查制度实施的必要性3.禁止限制过宽原则。这一原则也可称为准确性原则。它要求有关表达自由的法律规定不得过于宽泛。限制的范围、标准没有边际、过于宽泛的法律,对于表达自由是极大的威胁,往往从字面上就会被判定为违宪。如美国的一项法令规定,对放映带裸体画面电影的任何汽车露天影院,如果从街道即可看到其银幕,就构成妨害公共利益的行为和刑事犯罪。这项法令被裁定为过于宽泛、违反美国宪法第一条修正案,从而无效。因此,笔者认为,遵循这一原则的重点就在于对电影内容的限制性规定上,只能针对影片本身的具体影像,而不是针对影片的文学性情节的概括。

4.利益衡量原则。这一原则要求在处理相互冲突的各种利益时,要衡量、比较它们的轻重、大小。哪—方的利益占有较大地位,则其利益受到保护,与其对抗的利益就要受到限制。如果公共利益与表达自由产生冲突,作为裁判方的公权力机关应根据当前的形式,对两者进行比较、衡量,分析限制与不限制表达自由所取得的利益何者为大。如果社会公共利益大于表达自由,则对后者加以限制;如果相反,则保护表达自由。因此,电影审查机构在审查时,要将影片所要传达的信息与其可能侵犯的社会公益相比较,何方利益为大,再采取相应的措施。笔者认为,只要影片内容没有损害国家安全、宗教信仰自由以及他人的名誉权、隐私权和着作权,就不能被实施限制。

5.较少限制手段原则。它要求在限制表达自由时,在多种限制手段中,必须选择限制最少、最轻或最小的手段,尽量减少对表达自由的限制,即通过选择较缓和的限制手段就能够达到限制的最终目的。这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于表达自由的过度束缚。而政府机构对电影进行审查之后,要求制片方删除或修改影片的内容,将极大地影响编剧、导演和演员对影片的主题和含义的表达,因此采取删除或修改的限制方式必须谨慎。

(二)结合我国电影审查的规范现状,将上述基本原则体现到具体立法中

首先,完善现有法规的规定。一是对《条例》和《规定》中有关审查标准的规定予以简化和细化。将原则性的规定去掉,将规定模糊的条款予以细化。如对影片中出现的色情、暴力和恐怖镜头予以适当的界定,对镜头的次数、时间予以详细规定等。二是规定救济条款。应当添加当制片商对审查结果不服时如何采取救济方式的规定。应将诉讼方式和提起行政复议的方式列为法定的救济方式。其次,将制定《电影审查法》提上立法的议事日程,将涉及表达自由这一公民基本权利的电影制作和发行,纳入到国家法律调整的范围之内,使公民的权利得到更好的保障,彰显政府对人权保障的决心和信心。

电影的制作方法篇2

一、微电影广告综述

微电影至今尚未形成统一和准确的定义。笔者认为,简单的理解就是与传统电影相比较:在时间上,一般从几十秒到几分钟,远远低于传统电影的时间长度,故而称之为“微电影”。微电影在内容、制作和目的上都和传统电影没有本质差别。

2010年12月,凯迪拉克公司的《一触即发》将广告以微电影的形式完美展现在大众面前。当《一触即发》取得巨大成功之后,这种以微电影的手法进行广告宣传的方法为众多企业所追捧。微电影再度被审视,广告式微电影成为微电影的重要类型。微电影根据制作目的可以划分为广告式微电影和电影式微电影。

广告式微电影和电影式微电影二者有本质的区别。电影式微电影的本质是电影,而广告式微电影的本质是广告。首先从制作主体上看,广告主是广告式微电影的发起者。其次从制作目的上看有明显的商业目的。其主要目的是通过最大范围地进行产品的展示和商家核心价值的展现,从而促进销售。最后从传播渠道上看,广告式微电影的传播途径上是依靠中介媒体,通过支付一定费用实现传播的。因此,广告式微电影的本质是广告。广告式微电影简而言之就是以微型电影的形式拍摄的商业广告。广告式微电影与传统广告相比较,其创新之处主要有两点,其一,其传播途径有别于传统的传播途径。其二,其制作方法有别于传统的制作方法。那么通过对于广告式微电影的传播途径和制作方法特性的认识和研究,有利于我们更好地认识和研究广告式微电影。

广告式微电影的传播途径不再是以传统传播媒介为主要平台,而是以网络为其主要的传播平台。因此,广告式微电影在其传播方式上具有其自身的特性。按照广告的分类:文字广告、平面广告、语音广告和影像广告。广告式微电影属于影像广告。我们将侧重将广告式微电影与传统的影像广告相比较,更有利于我们准确地把握广告式微电影的传播特性。

二、广告式微电影制作特点

广告式微电影从本质上没有大的变化,还属于影像广告的范畴,是以电影的拍摄方法拍摄广告。广告式微电影因其拍摄方法的改变,使其与传统电视广告相比较有自身的特点。

(一)广告制作容量增大

微电影的“微”是相对于电影而言,从几十秒到几百秒的微电影,与之传统电影相比较自然属于微型电影。但是,广告式微电影的本质是广告,因此广告式微电影与传统的电视广告相比较并不是变“微”了,而是变大了。从《一触即发》《益达:酸甜苦辣》等广告式微电影我们可以看出,不但单片广告的时间比传统电视广告明显增长,而且出现了剧集式的广告模式。因此广告式微电影与传统广告相比较,増大了广告的容量。

(二)广告制作成本增加

很多人简单地认为广告式微电影因其形式上的微小,所以投入较小、风险较低,笔者认为这样的结论是片面的。实践证明取得成功的广告式微电影,从《一触即发》《益达》到《三星》等一系列广告式微电影,几乎都是大牌明星、大导演、大制作、大投入。广告式微电影因其以电影的手法拍摄,同时其目的也是要达到电影大片式的号召力,因此其投入与传统电视广告相比较,制作成本更高。

(三)广告制作娱乐化增强

传统电视广告的内容是以直接展现产品的质量、性能等为主,广告的二次传播是通过接受者使用后,对产品的认可推荐给朋友的。广告式微电影由于其二次传播的特点决定广告的娱乐性更为重要。广告式微电影的二次传播又被称为“病毒式传播”,其主要是依靠接受者,通过对广告的娱乐性认可,然后通过线上介绍和推荐给朋友而完成传播的。可以看出要实现这一环节,广告式微电影的娱乐性至关重要,关系到广告传播的成败,因此广告式微电影更加重视广告的娱乐性。

(四)广告制作更加专业化

电影的制作方法篇3

为做好立法调研工作,广电总局法规司、电影局配合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分别于3月9日、11日组织召开了以繁荣电影创作、推动中国电影“走出去”、促进电影发行放映繁荣发展、完善电影摄制法律制度为主题的4个专题调研座谈会。国务院法制办教科文卫司负责人一行,总局电影局、法规司主要负责同志参加了座谈。

国务院办公厅年初播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指导意见》。意见提出了加快电影产业繁荣发展的10项主要措施,其中包括支持电影企业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以及抓紧推动建立完善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重点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和公布实施等。

意见指出,电影是深受人民群众喜爱的文化娱乐形式之一,电影产业属于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资源消耗少、环境污染小的文化产业。大力繁荣发展电影产业,对于加强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满足人民群众精神文化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对于扩大中华文化国际竞争力和影响力,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电影业深化改革、锐意创新,产品日益丰富、市场日益活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意见提出到2015年底电影产业的总体目标是:建立健全市场公平竞争、企业自主经营的电影产业运营体系,市场运作、企业经营、政府购买、群众受惠的电影公共服务体系,依法行政、科学调控、保障有力、管理有效的电影行政管理体系和覆盖城乡的电影数字化发行放映网络,全面提高电影的创作生产能力、经营管理能力、科技创新能力、公共服务能力和国际传播能力,多出精品、多出人才、多出效益,不断满足城乡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意见提出了10项主要措施:

一、在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突出提高质量。

在数量稳定增长的同时,更加突出提高质量,面向群众、面向市场,大力实施精品战略,努力多出优秀作品。弘扬主旋律,提倡多样化,精心组织生产好弘扬民族精神和时代精神,讴歌真善美、鞭挞假丑恶,反映现实生活和人民主体地位的重点影片,着力强化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的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电影在振奋精神、增强信心、凝聚力量、促进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积极扶持现实、农村、少数民族以及少儿题材的电影故事片创作,积极促进动画片、纪录片、科教片以及适合网络、手机等新媒体新形式传播的产品的生产,努力形成多类型、多品种、多样化的电影创作生产格局。切实加强影视制作、动漫等产业基地建设,努力推进电影创作生产的集约化、规模化发展。加强特种电影的研发。进一步改进政府评奖,开展积极健康的文艺批评,努力营造良好创作环境。建立健全政府资金投入机制,继续执行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等制度,使政府资金在引导创作、繁荣创作方面发挥更大的效益。进一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2006〕43号)要求,继续设立电影精品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本区域重点影片拍摄项目。充分运用文化产业发展资金,加大对电影创作生产的扶持力度。

二、加快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

加快推进国有电影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和公司制、股份制改造。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和支持文化企业发展两个规定的通知》(〔2008〕114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加强政策和资金支持。以创新企业品牌为核心,以提高影片质量和市场营销能力为龙头,整合制片发行放映资源,延伸产业链条,推进跨区域、跨行业、跨所有制发展,着力培育发展一批国有或国有控股龙头骨干企业,增强国有经济控制力和活力。加快发展一大批“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鼓励社会资本投资,积极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电影生产企业,在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服务。对非公有制电影企业在投资核准、土地使用、财税政策、融资服务、对外贸易等方面给予国有电影企业同等待遇。

三、进一步深化院线制改革,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

进一步深化院线制改革,大力发展跨区域规模院线、特色院线和数字院线。积极探索院线经营规律、营销方式和管理经验,加强全国电影放映票务系统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影院经营服务水平。着力发展主流院线市场,大力开发二级市场和社区电影市场、农村放映市场,积极开发电影的电视点播、家庭影院放映、互联网点播、手机等移动多媒体播映等市场,加快形成传输快捷、覆盖广泛、层次多样的现代电影市场体系。进一步扩大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认真落实年放映国产电影时间不低于年放映时间总和三分之二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国产影片发行放映考核奖励。继续执行国家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制度,用于加强电影行业宏观调控和促进国产电影发行放映。

四、大力支持城镇数字影院建设。

将城镇数字影院建设和改造任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文化产业发展规划和精神文明建设总体部署,纳入城乡建设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推进。坚持政府推动和市场运作相结合,采取信贷、税收优惠、补贴奖励等多种手段和措施,加强城镇数字影院建设,鼓励各类资本投资建设商业影院和社区影院。国家给予必要资金支持中西部地区中小城市及县城的影院建设,各地对建设项目选址、立项、征地、投入、办证等给予大力支持。对城镇数字影院建设使用国有土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给予土地供应支持,其中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的,可按法律法规规定以协议方式供地。投资者要专地专用,不准改变用向。

五、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各地可以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六、积极推动科技创新。

鼓励开展电影产业领域基础性、战略性和前瞻性的新技术研发和应用,努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电影技术创新体系,鼓励电影技术企业开展电影技术研发和基础设施设备改造。实施电影数字化发展规划,大力推广数字技术在电影制作、发行、放映、存储、监管等环节的应用。提高国家中影数字电影制作基地的经营管理水平,形成集约化生产能力。引进消化吸收国际先进技术,加强自主创新,加快完善符合我国电影产业发展要求的数字电影标准体系,提高电影数字设备国产化水平。研究开发数字电影技术服务体系,加快建设全国和省级电影数字化服务监管平台,完善0.8K数字电影流动放映,1.3K、2K数字电影放映的市场服务和技术监管系统。加快研发网络实时监控系统技术,完善数字化分发和接收系统。抓紧实施资料影片数字化修护工程,加快数字影片节目库的建设和利用。

七、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

大力实施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工程。积极培育发展多种所有制形式的农村电影院线公司和农村电影放映队,普及数字化流动放映,有条件的地方可充分利用乡镇综合文化站、村文化室建立固定放映点;建立健全公共财政保障机制和公益版权片源保障机制,加大投入、改善服务、创新机制、加强管理,积极推动农村电影放映规范化、制度化、长效化;鼓励电影企业深入城乡社区、厂矿、校园、军营和广场等开展公益放映活动。大力提倡电影发行放映企业采取优惠票价等多种方式满足农民工、城市低收入居民等群体的观影需求;继续加大对少数民族语言电影译制工作的扶持力度,保障少数民族群众看懂看好电影。将观看爱国主义教育影片纳入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为学生放映的爱国主义电影所需经费从公用经费中开支,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影视教育经费纳入公用经费开支范围。

八、积极实施电影“走出去”战略,努力增强国际影响力。

积极实施电影“走出去”战略,落实国家鼓励和支持文化产品和服务出口优惠政策,通过现有渠道,加大对电影产品和服务出口支持力度,努力形成长效机制。加快培育海外营销的市场主体,加大国产影片海外推广营销力度,拓展渠道,完善网络,探索建立国产影片海外推广营销体系,推动国产影片进入国际主流电影市场;支持电影企业、电影作品参加重要的国际电影节展和交易市场,进一步办好“上海国际电影节”等活动;推动“中国电影频道”等采用频道时段合作、有线电视网络租用及互联网等新媒体手段加快海外落地步伐,扩大用户规模;积极与各国政府、国际电影节展组委会、电影机构、社会组织、行业协会等建立广泛友好的合作推广机制,进一步加强对外合作拍片,继续举办好中国电影展等活动,努力增强国际影响力。

九、不断完善监管体系。

抓紧推动建立完善促进电影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体系,重点推进电影产业促进法的制定和公布实施,制定和完善深化电影改革的相关配套政策。加快地方电影行政管理职能归口划转工作,着力推进各级广电部门进一步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建立权责一致、分工合理、执行顺畅、监督有力的电影行政管理体制,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强化市场准入管理,严把立项、备案、审查、发行放映和播出等关口,规范互联网电影传播秩序。切实加大执法力度,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手段强化监管,防控各种形式的非法电影,坚决打击电影走私、盗版等违法犯罪活动,保护与电影有关的知识产权,规范放映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统一规范电影产业数据统计工作,保证电影市场信息全面、准确、公开、透明。充分发挥电影行业协会、专业学会等社团组织的作用,加强行业自律,树立良好形象。

十、大力加强队伍建设。

创造条件,完善措施,积极发展电影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加强在职人员的学习培训和实践锻炼,努力造就遵纪守法、爱国敬业、德艺双馨、技艺精湛、具有广泛社会影响力的优秀人才,重点加强创作、技术、经营、管理等各类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高度重视青年人才的培养和使用,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高度重视既懂艺术又懂现代信息技术的复合型人才,既懂经营管理又有外语交流能力、熟悉国际运作的外向型人才的培养。积极深化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优秀电影人才脱颖而出的体制机制。

意见指出,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电影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积极引导和鼓励金融机构拓展适合电影产业发展的融资方式和配套金融服务;对符合信贷条件的电影企业,金融机构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和利率,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支持具备条件的电影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和利用银行贷款等多种融资手段,多方面拓宽融资渠道,扩大规模,壮大实力。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国有和国有控股电影企业重组上市。积极探索建立电影风险投资机制,各地可以利用中小企业创业、发展等投资基金支持电影风险投资,鼓励大型企业通过参股、控股等方式投资电影,鼓励有实力的企业、团体依法发起组建各类电影投资公司,努力培育电影领域战略投资者。

电影的制作方法篇4

甲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通讯地址:_________

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

电挂:_________

传真:_________

帐号:_________

电子信箱:_________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注册成立并取得合法从事电影(电视剧)制作资格的法人单位,其计划摄制的电影(电视剧)《_________》(下称本电影(电视剧))中需要特技效果,决定聘请乙方提供特技效果服务。

2.乙方具备组织、提供电影特技效果服务的能力,并且参加过多部影视剧的特技效果制作,同意接受甲方的聘用。

鉴于此,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订立如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恪守履行。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所称特技效果服务,是指在本电影(电视剧)摄制过程中,根据剧情的需要设计搭建现场背景、临时布景、制作电脑三维动画、制作特定道具、订做演员特殊戏服和各类装饰品以及其他在本电影(电视剧)中所需要的特定物品,从而在本电影(电视剧)中达到以假乱真的视觉效果

第二条制作时间

乙方制作特技效果的时间为_________个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三条资料的交付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乙方提供本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特技效果草图、特技效果的书面要求等必备资料;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资料及要求,于接到甲方相关资料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制定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并向甲方提交。甲方应及时审核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并向乙方提出相应修改意见。

特技效果的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一旦确定,非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确定后的特技效果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为本合同附件。擅自修改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

第四条定金条款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向乙方支付定金¥_________元,本合同得以实际履行后,此定金自动转为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酬金。

若因甲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甲方无权要求乙方返还定金;若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未得以实际履行,乙方应双倍返还定金。

第五条酬金及支付

甲方向乙方支付_________(税前/税后)的酬金为¥_________元,应于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一次性支付;

甲方按乙方要求将费用划至乙方指定帐户:帐户名:_________,帐户号:_________。

如甲方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未付清应付款项,则乙方可按日计提应付款项的5‰,向甲方追缴滞纳金。

第六条联络人

乙方应根据确定后的特技效果文字描述及制作计划选择相应专业人员组成项目小组为甲方提供特技效果服务。乙方指派_________,甲方指派_________担任联络人共同负责对特技效果的整个制作过程进行管理并进行联络工作。在本合同生效期间内,任何一方变更联络人,应事先书面通知对方。

第七条成果的交付

乙方的工作进度以特技效果制作计划为准。特技效果全部制作完成,经甲方审核同意并向甲方交付完毕的,乙方的工作结束。若乙方延期交付特技效果,每延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_________违约金。

甲方应于接到特技效果成果之日起_________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若甲方未在此期限内将审核结果通知乙方,视为甲方对特技效果予以认可,期限届满,乙方工作即告结束。

若甲方经审核认为特技效果不需要再行修改或润色的,接到甲方的相应通知之日为乙方的工作结束之日。若甲方经审核认为特技效果的制作仍需进一步修改或润色的,乙方应于接到甲方相应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按甲方要求对特技效果进行修改或润色并将制作成果向甲方提交,乙方对甲方的修改、润色要求应以三次为限,若乙方修改或润色超过三次,甲方仍不满意,乙方不再承担合同义务,其工作即告结束。

乙方应于其工作结束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将甲方依据本合同规定向其提供的资料及为工作需要所做的复制品全部归还甲方或按照甲方的要求将其销毁。

第八条甲乙双方权利义务

1.在特技效果的制作过程中,乙方应接受甲方的指导和管理,但甲方的指导和管理行为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工作或违反行业惯例。

2.甲方有权随时审查特技效果的制作进度等制作情况,但不得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以配合。

3.甲方可以根据本电影(电视剧)文学剧本及本电影(电视剧)的实际拍摄需要对特技效果提出合理改进建议,乙方应尽其所能满足甲方的改进要求。由此所支出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4.因特技效果的制作而支出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材料、工具、设备的费用以及乙方工作人员的酬金、办理相关保险的费用。

5.特技效果制作完成后,甲方有权自行决定是否在电影(电视剧)采用乙方制作的特技效果乙方不得干涉。

6.若甲方对乙方所制作的特技效果不满意,甲方有权另行聘请他人重新制作特技效果,乙方不得提出异议。

7.乙方应勤勉、尽责、高效地进行特技效果的制作。甲方应当对乙方的制作工作予以配合,为乙方提供制作过程中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第九条姓名、肖像的使用

甲方为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及其衍生产品的宣传、推广需要,有权使用乙方向其提供的资料以及乙方的姓名和肖像,无须另行征得乙方同意,亦无须另行向乙方支付酬金,但仅限于对电影(电视剧)进行宣传、推广之目的。

第十条著作权归属

本电影(电视剧)的著作权由甲方依法享有。

第十一条所有权归属

特技效果的所有权归甲方所有。

特技效果主要包括以下内容:_________。

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无义务保证上述特技效果的状态。甲方可以聘请乙方或第三人对上述特技效果进行润色、加工、维护或者修改。但应另外签订合同。

第十二条署名权

只要甲方在其摄制的电影(电视剧)中使用了乙方制作的特技效果,不论何种形式乙方均依法享有相应的署名权。署名的格式、具体位置及字体大小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的相关规定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利润分配

若甲方对本电影(电视剧)中的特技效果进行商业开发,必须征得乙方的同意,并应将其获得的商业开发的利润的百分之_________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的分红。

甲乙双方对上述利润的约定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第十四条双方保证

甲方:

1.保证其为取得《摄制本电影(电视剧)许可证》并经依法注册和合法存续的本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

2.保证已就计划拍摄的本电影(电视剧)取得《摄制本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3.保证本电影(电视剧)不会包含任何侵害乙方合法权益或者违反国家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内容。

乙方:

1.其有权签署并有能力履行本合同;

2.其履行本合同下的所有义务,皆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障碍;

3.其提供的特技效果服务皆系其工作人员的原创,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的合法权益造成侵犯;

4.从乙方工作正式开始之日起至乙方工作结束之日止,乙方不会受聘于除甲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

第十五条合同的解除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乙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解除本合同:

1.非因本合同规定的原因,乙方未按制作计划确定的日期向甲方交付特技效果,经甲方催告后_________日内仍未交付的;

2.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无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3.甲方拖欠乙方酬金累计达到乙方全部应得酬金的百分之_________,经乙方摧告后仍不支付的;

4.甲方破产、解散或被依法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5.甲方被依法吊销《摄制本电影(电视剧)许可证》;

6.甲乙双方在本合同中所作保证不真实的或未实现的。

第十六条合同的终止

本合同在下列情形下终止:

1.乙方的工作全部结束,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2.甲乙双方通过书面协议解除本合同;

3.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4.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5.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6.当事人有其他违约或违法行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

7._________。

第十七条保密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本电影(电视剧)中特技效果设计、制作的细节。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在本电影(电视剧)公映之前向任何第三方泄漏其所知晓的剧情、演员、拍摄进度等与本电影(电视剧)相关的一切信息。若本合同未生效,乙方不得泄露在签约过程中知悉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甲乙双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悉的属于对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括商业秘密、公司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原提供方同意,另一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保密期限为_________年。

第十八条通知

1.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双方的文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面形式,可采用_________(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各方通讯地址如下:_________。

3.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_____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十九条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变更本合同的,要求变更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征得对方同意后,双方在规定的时限内(书面通知发出_________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协议将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双方签署书面文件,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合同的转让

除合同中另有规定外或经双方协商同意外,本合同所规定双方的任何权利和义务,任何一方在未经征得另一方书面同意之前,不得转让给第三者。任何转让,未经另一方书面明确同意,均属无效。

第二十一条争议的处理

1.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进行解释。

2.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不可抗力与意外事件

不可抗力: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因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而未能履行其在本合同下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义务的履行在不可抗力事件妨碍其履行期间应予中止。

2.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应尽可能在最短的时间内通过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另一方,并在该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_________日内向另一方提供关于此种不可抗力事件及其持续时间的适当证据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书面资料。声称不可抗力事件导致其对本合同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等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应立即通过友好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不可抗力事件或其影响终止或消除后,双方须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如不可抗力及其影响无法终止或消除而致使合同任何一方丧失继续履行合同的能力,则双方可协商解除合同或暂时延迟合同的履行,且遭遇不可抗力一方无须为此承担责任。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受影响一方不能合理控制的,无法预料或即使可预料到也不可避免且无法克服,并于本合同签订日之后出现的,使该方对本合同全部或部分的履行在客观上成为不可能或不实际的任何事件。此等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水灾、火灾、旱灾、台风、地震,以及社会事件如战争(不论曾否宣战)、动乱、罢工,政府行为或法律规定等。

意外事件:

1.非因双方当事人过错,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甲乙双方不能控制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天气反常以及本电影(电视剧)导演或其他主要演员生病、受到意外伤害或死亡等,致使本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甲方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将拍摄计划顺延的时间书面通知乙方;因此而未能按原拍摄计划完成本电影(电视剧)的拍摄,乙方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2.若本条规定的情况致使本电影(电视剧)的拍摄迟延超过_________天,任何一方皆可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而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三条合同的解释

本合同的理解与解释应依据合同目的和文本原义进行,本合同的标题仅是为了阅读方便而设,不应影响本合同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补充与附件

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合同的效力

本合同自双方或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有效期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委托人(签字):_________

电影的制作方法篇5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电影行业的管理,发展和繁荣电影事业,满足人民群众文化生活需要,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故事片、记录片、科教片、美术片、专题片等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

第三条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等活动,应当遵守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

第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电影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电影的行政部门(以下简称电影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影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家对电影摄制、进口、出口、发行、放映和电影制片公映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电影片的摄制、进口、发行、放映活动,不得进口、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许可证的电影片。

依照本条例发放的许可证和批准文件,不得出租、出借、出售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六条全国性电影行业的社会团体按照其章程,在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导下,实行自律管理。

第七条国家对为电影事业发展做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电影制片

第八条设立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的电影制片单位总量、布局和结构的规划。

第九条申请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业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电影制片单位的名称、地址和经济性质;

(二)电影制片单位的主办单位的名称、地址、性质及其主管机关;

(三)电影制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

(四)电影制片单位的资金来源和数额。

第十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申请书之日起9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摄制电影许可证》,申请人持《摄制电影许可证》到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二条电影制片单位变更、终止,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电影制片单位可以从事下列活动:

(一)摄制电影片;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本单位摄制的电影片的复制品;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全国范围发行本单位摄制应被许可公映的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出口本单位摄制并被许可公映底电影片及其复制品。

第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电影片的质量。

第十五条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

第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独立从事电影摄制业务,须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经批准后摄制电影片,应当事先到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领取一次性《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并参照电影制片单位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七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以资助、投资的形式参与摄制电影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电影制片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与境外电影制片者合作摄制电影片。

电影制片单位和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到境外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境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

第十九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应当由中方合作者事先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立项申请。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发给申请人一次性《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申请人取得《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规定签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合同。

第二十条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需要进口设备、器材、胶片、道具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或者临时进口手续。

第二十一条境外电影制片者同中方合作者合作或者以其他形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摄制电影片,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尊重中华民族的风俗,习惯。

第二十二条电影底片、样片的冲洗及后期制作,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完成。有特殊技术要求确需在境外完成的,应当单项申请,报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电影洗印单位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或者《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不得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拷贝。

电影洗印单位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拷贝的,应当事先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并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海关办理有关进口手续。洗印加工的电影底片、样片和电影片拷贝必须全部运输出境。

第三章电影审查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电影审查制度。

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审查机构(以下简称电影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电影片,不得发行、放映、进口、出口。

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和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电影片禁止载有下列内容:

(一)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

(二)危害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或者侵害民族风俗、习惯的;

(五)宣扬、迷信的;

(六)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

(七)宣扬、、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九)危害社会公德或者民族优秀文化传统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的。

电影技术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第二十六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负责电影剧本投拍和电影片出厂前的审查。

电影制片单位依照前款规定对其准备投拍的电影剧本审查后,应当报电影审查机构备案;电影审查机构可以对报备案的电影剧本进行审查,发现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应当及时通知电影制片单位不得投拍。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制定。

第二十七条电影制片单位应当在电影片摄制完成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办理电影片临时进口手续后,报请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电影审查收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八条电影审查机构应当自收到报送审查的电影片之日起30日内,将审查决定书面通知送审单位。审查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电影制片单位或者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将《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证号印制在该电影片拷贝第一本片头处。

审查不合格,经修改报送重审的,审查期限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重新计算。

第二十九条电影制片单位和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对电影片审查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审查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电影复审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电影片公映许可证》

第四章电影进口出口

第三十条电影进口业务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指定电影进口经营单位经营;未经指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经营电影进口业务。

第三十一条进口供公映的电影片,进口前应当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

报送电影审查机构审查的电影片,由指定的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临时进口手续;临时进口的的电影片经电影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并发给《电影片进口批准文件后,由电影进口经营单位持进口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

第三十二条进口供科学研究、教学参考的专题片。进口单位应当报经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持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并于进口之日起30日内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但是,不得以科学研究、教学的名义进口故事片。

中国电影资料馆进口电影资料片,可以直接到海关办理进口手续。中国电影资料馆应当将进口的电影资料片按季度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备案。

除本条规定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进口未经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合格的点影片。

第三十三条电影进口经营单位应当在取得电影作品著作权人使用许可后,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电影作品;未取得使用许可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进口电影作品。

第三十四条电影制片单位出口本单位制作的电影片的,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电影片出口手续。

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素材出口的,中方合作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出口手续。

中方协助摄制电影片或者电影片素材出境的,中方协助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处境手续。

第三十五条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等,应当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批准。

参加前款规定的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须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电影片经批准后,参展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电影片临时出口手续。参加在中国境内举办的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的境外电影片经批准后,举办者应当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临时进口手续。

第五章电影发行和放映

第三十六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三)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专业人员。

(四)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场所和设备;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十七条设立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设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电影发行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申请人应当持《电影发行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受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或者终止电影发行、放映经营活动的,应当到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向原审批的电影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十条申请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可以直接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备案;备案后,可以在全国农村从事16毫米电影片发行、放映业务。

第四十一条国家允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投资建设、改造电影院。

国家允许以中外合资或者中外合作的方式建设、改造电影院。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国务院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十二条电影片依法取得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发给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后,方可发行、放映。

已经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出停止发行、放映或者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决定;对决定经修改后方可发行、放映的电影片,著作权人拒绝修改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决定停止发行、放映。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作出的停止发行、放映的决定,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应当执行。

第四十三条利用电影片制作音像制品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音像制品管理的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

第四十四条放映电影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国产电影片与进口电影片放映的时间比例。

放映单位年放映国产电影片的时间不得低于年放映电影片时间总和的三分之二。

第四十五条电影放映单位应当维护电影院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保证观众的安全与健康。

第六章电影事业的保障

第四十六条国家建立和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电影管理体制,发展电影事业。

第四十七条国家保障电影创作自由,重视和培养电影专业人才,重视和加强电影理论研究,繁荣电影创作,提高电影质量。

第四十八条国家建立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采取其他优惠措施,支持电影事业的发展。

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缴纳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缴纳义务。

第四十九条电影事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资助下列项目:

(一)国家倡导并确认的重点电影片的摄制和优秀电影剧本的征集;

(二)重点制片基地的技术改造;

(三)电影院的改造和放映设施的技术改造

(四)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电影事业的发展;

(五)需要资助的其他项目。

第五十条国家鼓励、扶持科学教育片、记录片、美术片及儿童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

第五十一条国家对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发行、放映电影实行优惠政策。

国家对从事农村16毫米电影影片发行、放映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予以扶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制定的本行政区域建设规定规划,应当包括电影院和放映设施的建设规划。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不满呢和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对干扰、阻止和破坏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的行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并依法查处。

大众传播媒体不得宣扬非法电影。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批准不符合法定设立条件的电影片的制片、发行和放映单位,或者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电影片的制片、发行、放映单位,或者擅自从事电影制片、进口、发行、放映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经营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摄制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或者洗印加工、进口、发行、放映明知或者应知含有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禁止内容的电影片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七条走私电影片,依照刑法关于走私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海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十八条出口、发行、放映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0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影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责令停止整顿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

(一)未经批准,擅自与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合作摄制电影,或者擅自到境外从事摄制活动的;

(二)擅自到境外进行电影底片、样片冲洗或者后期制作,或者未按照批准文件载明的要求执行的;

(三)洗印加工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摄制的电影底片、样片,或者洗印加工未取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电影片拷贝的;

(四)未经批准,接受委托洗印加工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或者未将洗印加工的境外电影底片、样片或者电影片拷贝全部运输出境的;

(五)利用电影资料片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经营性的发行、放映活动的;

(六)未按照规定的时间比例放映电影片,或者不执行国务院广播电影行政部门停止发行、放映决定的。

第六十条境外组织、个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独立从事电影片摄制活动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摄制的电影片和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并处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未经批准,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展、电影节的,由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活动,没收违法参展的电影片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未经批准,擅自改建,拆除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恢复电影院或者放映设施的原状,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逾期未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四条单位违反本条例,被处以吊销许可证行政处罚的,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出口、发行和放映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违反本条例,未经批准擅自从事电影片的制片、进口、发行业务,或者擅自举办中外电影展、国际电影节或者擅自提供电影片参加境外电影、电影节的,5年内不得从事相关电影业务。

电影的制作方法篇6

[关键词]电影;电影审查;电影分级;法律

电影作为面向社会公众的传播媒体,其既有令人赏心悦目的艺术性、娱乐性,也有基于不同的人生观和世界观所表达出来的种种观点。在表达不同的思想和意识的同时,其所展现给社会公众的银幕形象和画面则包罗万象,既有被社会公众普遍接受并认可的,也有涉及诸如色情、暴力、宗教、政治等方面内容。如何对电影作品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使其既能充分保护言论及表达的自由,同时又能够最大限度地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电影作品构建一个法律规制的完整制度。

一、电影审查法律制度研究

(一)电影审查制度的法律应然性

电影的性质直接决定了电影能否被审查,即由国家的权力对电影进行相应的规范和管理。电影作为一种产业,其属于商业运作行为,但由于其内容表达了制造者个人的思想意识,并以传媒的方式授之于社会公众,因此其又具有表达性。对于纯粹的商业行为,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对其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无疑符合现代法律精神。但就电影本身所具有的表达性来说,能否对其进行审查则各个国家的做法是不同的。

以美国为例,政府对电影审查的行为经历了一个从强到弱的过程。美国最初对电影制定了政府和行业自身双重审查的制度。为了弱化政府对电影的审查力度,好莱坞自身指定了《海斯法典》并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完成了其历史使命。随着电影业的不断发展壮大,其所展现的内容也越来越具有时代的特点,经过意识形态和经济利益等方面的博弈,联邦最高法院于1952年的约瑟夫·博斯汀公司诉威尔逊案中判定电影享有美国宪法第一和第十四修正案的保护,享有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在此之后,联邦最高法院又通过尼尔诉明尼苏达州案、弗里德曼诉马里兰州案等判例进一步严格限制了政府对电影进行事前审查的权限。尽管美国的司法实践倾向于电影业,但其并非完全对电影没有限制,其现在的法律制度在某种程度上是由于电影业在经济中举足轻重的地位所致。

以印度为例,其现行的电影审查是由中央电影审查委员会完成的,其在全国各地设置了办事处,在印度公开放映的影片均需经审查许可后方可进行。

以加拿大为例,加拿大的电影审查权限被赋予各省的审查局,随着《人权与自由》的颁布,对电影的审查又成立了分级局,但是对于电影的审查并未就此终止,这与加拿大自身的社会环境和历史背景是息息相关的。

通过以上的介绍可以看出,对于电影的审查并非或有或无的状态,尽管各个国家的法律制度不同,但对于电影的审查均有所体现。

电影作为商业行为其同时也具有表达言论的性质。言论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任何机关、社会团体及个人未经法定途径不得予以限制和剥夺。因此,电影作为表达个人思想意识的方式,其表达言论的自由是受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正如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一样,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的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这就是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体现。结合对上述国家电影审查制度的考察,对电影进行审查具有法律层面的应然性。

(二)电影审查制度的构建

目前我国对电影审查的制度主要是以《电影管理条例》及其相应规章的架构,在该架构中,规定了对电影剧本的立项审查,对电影内容所涉及的政治、宗教、社会意识、道德、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审查,其审查的方式为行政许可,审查的主体为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地方行政主管部门。

结合美国、印度等国家对电影进行审查的法律制度,对于电影的审查包括事前审查及事后的监督两种方式。

事前审查是指对于打算摄制成电影的剧本的审查,对于事前审查来说,美国确立了禁止事先限制的基本原则,对于电影的表达自由充分体现了美国式的自由主义,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种无限制并非是绝对的,政府对于电影的表达自由并非是完全放任不管的,而是须经严格的司法审查后才可以。美国对于电影禁止事先限制的做法,其一方面根植于其自由主义的宪法理念和文化传统,另一方面我们应当注意这是各方利益博弈的结果,而并非仅仅是法律制度层面的必然结果。

对于我国电影的事前审查,目前国家行政主管部门已经放松了限制,除重大革命历史题材、特殊题材、国家资助影片、合拍片外,制片方不必再向广电总局申报完整剧本,只需提供1000字的故事梗概即可。应当说这样的举措是符合电影业发展规律的,电影业作为一种商业运营模式,其应当有自我表达的权利和自由,至于在摄制完成后是否能够走向市场,则是运营主体应当承担的市场经营风险。

既然事前审查在某种程度上阻碍了电影产业的发展,对其放松限制是电影产业的发展趋势,我国对于电影审查的事前审查也应当逐步予以松绑,对电影的事前审查可以在某种程度上任其自由发展。但这样的权利的授予并非完全放任不管,完全可以在电影放映许可上设定相应的要求,只有符合了相应要求的电影才能够公映,才能够迈入市场的门槛,这就涉及事后监督的制度设计。

所谓的事后监督,即设置许可电影进入放映市场的法定条件,只有满足了相应的法定要求,电影才能够进入市场。这就是电影产业促进法的主要内容。法定条件应当包括制片主体、经营主体、电影剧本、电影内容、电影技术等方面的要求。为促进电影产业的发展,对于经营主体的要求应当适当降低,这样就会有更多的资金及经营者进入电影产业;对于电影技术的要求,也应当设置相应的激励机制,以鼓励更多的自主创新的电影技术产生;对于电影剧本和内容的要求,则应当与我国目前及相当一段时期内的国情相适应,不能够照搬西方国家完全放任自流的方式。对于进口的影片,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市场准入门槛,过分渲染色情、暴力、宗教、政治等内容的影片应当将其排除在外。

二、电影分级制度的研究

(一)电影分级制度的必要性

随着电影产业的逐步发展,电影的内容及所表达的思想也越来越丰富,包含了人类社会的方方面面。对于受众来讲,并非所有的电影都能够得到理智的判断,尤其是对于未成年人来说,由于其身心发育未成熟的原因,其不能够正确面对电影所带来的负面的影响和导向。为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必须要对电影进行分级。对于成年人来讲,也并非对所有的影片均能予以正确地接受并产生理智的判断,如事先对电影进行分级,可由其自由选择观看或不予观看,在此意义上,对电影进行分级也是必要的。

(二)国外电影分级制度的现状

在美国,民间组织美国电影协会(MPAA)会根据电影的内容对其进行相应的分级,美国电影协会目前对于电影的分级如下:G级,大众级,适合有年龄段的人观看。该级别的电影在主题、语言、程度、性、暴力等方面不包含会引起父母或监护人不快的内容。有些语言片段也许会超出日常礼貌语言之外,但它们仍属于日常普遍语言。影片中没有、、吸毒场面,暴力被控制在最小限度。PG级、辅导级,建议在父母的陪伴下观看,有些内容可能对儿童不宜。该级别的电影基本没有、吸毒和场面,即使有时间也很短,此外,恐怖和暴力场面不会超出适度的范围。PG-13级,特别辅导级,13岁以下儿童尤其要有父母陪同观看,一些内容对13岁以下儿童很不适宜。该级别的电影没有粗野的持续暴力镜头,一般没有镜头,有时会有吸毒镜头和脏话。R级、限制级,17岁以下必须由父母或者监护陪伴才能观看。该级别的影片包含成人内容,里面有较多的、暴力、吸毒等场面和脏话。NC-17级:17岁以下观众禁止观看。该级别的影片被定为成人影片,未成年人绝对被禁止观看。影片中有清楚的场面,大量的吸毒或暴力镜头以及脏话等。

在澳大利亚,由政府直接管理的电影分级委员会及分级复查委员会负责对电影的分级,其分级标准是制订的成文法律,其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分级的标准和规范。当然,分级的内容和美国基本相似。

在台湾地区,各种形式的影片均需经“新闻局”检查并核发准映执照后才能上映,同时,将经检查合格的影片分为限制、辅导、保护、普遍4级。

按照上述国内外对于电影分级的现状可以看出,对于电影来讲,首先分级是必要的,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是必不可少的;其次,分级的主体是各不相同的,美国是由民间组织美国电影协会为主体,澳大利亚是以政府直接管理的相应组织为主体,台湾地区是以行政主管部门为主体;第三,分级依据各不相同,美国是由民间组织内部形成的标准进行分级,而澳大利亚和台湾地区则是以制定的法律为依据进行分级。

从上述国家和地区关于电影分级的现状来看,可以分为三种模式:一种是美国式的行业自律性的分级,一种是政府主管部门行政执法式的分级,还有一种是过渡式的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的分级。无论是哪一种分级范式,都不能离开各自的国情和地区的情况,都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三)我国电影分级制度的构建

随着我国加入WTO,电影的大量进口成为必然。即使经过了广电总局的审查,其中也有一些影片仍然包含有暴力、色情、政治等内容,现在对于包含这样内容的影片我国并没有分级处理的法律制度,其对于未成年人的负面影响应当说还是存在的。因此,在我国建立电影分级制度也是势在必行的。

鉴于我国电影产业的发展现状,鉴于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不能够照搬美国完全依靠行业自律的做法,应当从实际出发采取承上启下的过渡式分级方式。即以政府主管部门为主导,制定相应的分级法律规范,以电影行业人员为主以其他行业人员为辅建立电影分级委员会,对我国的电影予以分级。

制定相应的分级法律规范对于电影分级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该规范应当包括程序上和实体上的内容。在程序上,应当规定对电影分级的具体程序和救济的程序。在实体上应当规定分级的具体标准,该标准应当具备可操作性,而不应当是笼统的、概括的标准。

三、电影审查与分级制度构建的综述

首先,电影审查和分级制度并不是水火不容的关系,审查是在大前提下要求电影的内容符合我国的国情和主流价值取向;分级则是在符合审查标准前提下的自由表达。其次,无论是电影审查还是电影分级,均需在法律的层面予以规制,作为行使表达自由的言论权利的电影来说,对其予以规制应当制定相应的位阶较高的法律。

[参考文献]

[1]付永春.电影审查·分级·表达自由——对美国电影制度的一种考察[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2]刘亚文.分级还是审查——加拿大电影管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3]胡楠.论印度电影审查制度的变迁及其内在根源[J].连云港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9(01).

[4]黄智芳.分级还是审查——澳大利亚电影管制[J].上海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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